商业移民
商业移民
PERM劳工证
顾名思义,美国劳工部(DOL)颁发的永久性劳工证可允许雇主雇佣外籍劳工在美国长久工作。 美国劳工部(DOL)必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证明,没有足够的美国劳工有能力、愿意、能胜任和可完成拟招聘岗位的工作,且外籍劳工不会对工资及同样雇 佣的美国工人的工作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若外籍劳工有条件胜任需要填补的工作职位,则应为其提供永久居留权。 美国劳工部(DOL)负责处理劳工证申请表(ETA表格9089),但附表A中所示的职位除外。美国劳工部收到劳工证申请的日期称为申请日,美国公民及移 民服务局和美国国务院将该申请日视为优先权日期。 美国劳工部处理PERM劳工证申请时,申请人收到的处理结果可有三种。劳工部可决定是否批准、拒绝、或审计该申请。若决定审计PERM劳工证申请,则美国 劳工部会要求您的雇主提供充分的补充证据来支持该申请。 在劳工证申请得到美国劳工部的确认之后,应连同表格I-140、外籍劳工移民申请一起提交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服务中心。该劳工证的有效期为180天, 若未在该有效期内提交申请给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则原劳工证过期。
杰出人才签证(EB-1A)
申请人必须能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表现出非凡的能力,持续受到国内或国际赞扬。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 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或享有持续的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您的成就必须通过详细的文档得到您所在领域的认可。不需要提供任何就业机会。 该签证的创立适用于那些能证明自己在其专业领域有很多就业机会,且“在其从事的领域已处于最顶端”的移民者。 您必须满足以下列出的十条标准中的至少三条,以证明您在自己的领域拥有非凡的能力: • 获得国家或国际公认的奖项或卓越奖的证明 • 您加入某些要求会员有杰出成就的协会的证明 • 您在专业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的发表材料证明 • 证明您曾经单独地或者参与小组评判过他人的作品 • 证明您对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业务相关的原创贡献具有重大意义 • 证明您在专业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或者其他主要媒体出版的学术文章的原创作者身份 • 证明您的作品曾在艺术展览或作品欣赏处展示过 • 证明您在一个杰出的组织扮演着主要或关键的角色 • 证明您拥有很高的工资或者相对其他行业来说报酬比较高 • 证明您在表演艺术方面取得商业成功 满足以上标准之后,移民者必须证明他/她打算继续工作展现其所在特定领域的非凡能力。他/她还必须证明出其工作将有利于使美国国家利益。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签证(EB-1B)
被认为是“杰出研究人员或教授”的移民可获得EB-1B签证。该移民必须在他/她的科学或学术领域内得到国际认可。 不像EB-1A签证,EB-1B移民签证必须为雇主赞助,意思是:研究人员或教授必须通过申请从他的/她的雇主处获得赞助,以获得EB-1B签证。 您必须证明您在特定学术领域内获得了国际上的认可。在该学术领域内有至少3年的教学或研究经验。您必须寻求进入美国,以为了在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内担 任终身职位或职业道路的终身职位,从事本学术领域的教学工作。 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所在领域内的杰出学者或教授要求至少应提交以下证据中的两(2)项: • 因本学术领域内的杰出成就获得重大国际奖项或奖励的证明文件 • 您加入某些要求会员展示杰出成就的协会证明 • 他人在专业出版物上发表的介绍该外国人在本领域内的工作成果的文章证明 • 曾经以个人或评审团成员的身份参与评审他人在相同或相关学术领域内的工作成果的证据 • 在本学术领域内做出的科学或学术研究的原创性贡献的证据 • 在本学术领域内,(在国际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专著或文章的证据
跨国经理和管理人员(EB-1C)
当雇主希望外国员工在国外工作担任美国公司的EB1跨国经理和管理人员移民时,外国雇主与美国雇主之间必须存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关 系。当美国雇主为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法人实体的一家附属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时,存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关系。为了按照规定(EB1C)建立一种符合资格要 求的关系,申请人必须表明,国外雇主与美国雇主是同一雇主,或有关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处。 • 申请雇主必须是美国雇主。 • 作为在外国雇佣该当事人公司的附属公司处,或子公司或同一公司,必须已从事业务至少1年时间。[1] • 当事人必须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经理职能还包括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的主要功能,且受益人不一定要做大量的直接报告。 美国雇主可申请表格I-140以将外国人归类为跨国管理人员或经理。该归类不需要申请劳工证。美国的未来雇主必须以声明书的形式提供一份工作邀请,以说明 该外国人从事经理/管理工作。这类声明必须明确描述该外国人的职责。
国家利益豁免
“国家利益豁免”(NIW)是一个基于成就的绿卡获得机会。 NIW类签证涉及高等学会专业人士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虽然该类签证(EB2)通常需要雇主和劳工证,但是若升情人的工作有利于国家利益,则首席检察官可 豁免该要求。 申请人必须充分证明,他/她正在对美国很重要且有价值的领域寻找工作。候选人必须证明,美国将受益于他/她的工作,且如果因为未满足劳工证要求而未授予该 候选人绿卡,不会对美国产生负面影响。 要求 必须说明申请人的工作领域有利于美国国家利益。 必须说明申请人的工作性质需具有全国范围内的影响。 必须说明,如果要求申请人通过劳工证申请绿卡,会有损于美国国家利益。 可以使用一些证明文件来证明,如果要求申请人通过劳工证申请绿卡,会有损于美国的最佳国家利益: 引用或通过其他方式认可您成就的出版物副本 您收到的补助金或其他以及负责人和合作研究者 利用您自己的或您公司的产品与公司签订的合同 展示您和您公司发明的专利许可技术,以及他人是怎样使用该专利许可技术的文件 提供文件证明授予您和/或您公司的专利或执照,展示他们的用途以及对该领域的意义
附表A
美国劳工部提供一份指定的预先认证清单,规定某些职业的劳工不会对美国劳工产生负面伤害。该预先认证清单被称为附表A。附表A包含 两组。一组(称为组一),包括物理治疗师以及专科护士。组二,很少用,包括在艺术或科学方面有特殊才能的移民。还包括大学教授。 为了获取资格,外国出生的护士必须持有护士专业毕业证书,并且获得原籍国的永久性护士执照。从外国来的护士必须满足以下处理许可和认证的要求中的其中一 项:在他/她想工作的国家具有护士执照或在美国外国护校毕业生国际委员会完成认证项目。非公民物理治疗师必须具有类似学士的学位以及他或她拟定实践物理治 疗法所在的国家进行物理治疗师执业资格考试所必须的所有资格要求。 申请附表A不需要批准劳工证。因此,申请案的处理和绿卡的获得对于护士和治疗师来说都会比较快速。由于该豁免,护士和治疗师将能够比需要劳工证申请绿卡的 那些人获得绿卡的速度快得多。 为了符合条件,您必须: • 是一名注册护士,有美国医院或医疗中心的聘用文件。 • 是一名物理治疗师,有美国雇主的聘用文件。 为了取得资格,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有聘用文件 • 雇主填写的I-140申请,完整但未经认证的PERM劳工证申请证明 • 符合美国劳工部通知过帐规则的文件证明 • 护士或物理治疗师的执业或认证资格证明
I-360,特殊宗教工作人员签证
计划搬到美国去做全职宗教工作或职业的那些人有资格申请I-360特殊宗教工作人员签证。该签证针对移民者、牧师和非神职人员。特 殊宗教工作人员签证为几个可用工作EB-4签证的一部分。 作为特殊宗教工作人员,为了取得签证资格,外籍人士必须: 已经投身于宗教组织至少两年,且该宗教组织在申请之前被认定为美国的非营利性宗教组织 有意向从事下列其中一项补偿类职位的全职工作: 牧师 专业或非专业宗教性职业 必须在完全非营利性宗教组织供职
调整身份
通过调整身份,可允许特定外来移民申请到美国移民身份。《移民与国籍法》(INA)允许个人移民身份从非移民或假释犯(临时)转变 为正式移民(永久),前提是该个人经美国检查并接纳,或者该个人被假释到美国,并且具备办理绿卡(永久拘留权)的所有资格。 为了便于申请永久居留权,申请人必须为受批移民申请的受益人,且如果可以的话,优先权日必须为当前日期。移民申请(表格I-485)必须随附指定民事医生 所出具的加戳信封,该民事医生即为申请人做体检的医生。该信封内应随附I-693表格。除此之外,还必须提交包含申请人生命体征信息的G-325表。 以下为移民申请的主要类型: 亲属移民:亲属移民签证要求申请人的美国居民亲戚或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的亲戚提交一份I-130表格。 雇佣移民雇佣移民签证通常要求有意办理申请的美国雇主提交一份I-140表格。有意向美国企业投资大笔资金的企业应提交I-526表格。 特殊移民:申请某些特定类别移民签证时,需提交一份I-360表格。此类申请及涉美亚混血、寡妇(鳏夫)以及特殊移民。或者,根据所属类别提交相应表格。 人道主义计划:大多数人道主义计划不要求提供请愿书,不过在调整身份之前,个人可能还需要满足一些额外要求。 调整身份的好处: 若您提交的“移民调整申请”一经受理,您将在美国获得一个有效身份 在等待“身份调整申请”决议下达期间,允许个人申请工作许可证
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
移民申请受益人在美国境外领事馆可申请移民签证。此程序旨在为那些寻求进入美国且需要获取绿卡以确保留在美国的人员提供援助。基于 方便或身处海外的原因,不管您是否需要前往境外领事馆进行相关办理,通过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个人将能够申请获得从亲属签证到雇佣绿卡等的各类签证。 为启动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您需有一名居住于美国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或雇主,为您获取移民签证提出申请。 在批准请求后,USCIS将把案例移交美国国家签证中心(VVC),以安排和策划完成所需的剩余其他程序。相关安排内容最终将于领事馆揭晓。 在Gary J. Kim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协助您处理与下列各项相关的领事馆移民签证程序问题: 亲属签证 雇佣签证 通过豁免申请推翻不予受理的理由
投资移民签证EB-5
《1990年移民法》(“IMMACT 90”)制定了投资移民计划,以作为雇佣移民的第五优先类别,该计划也被简称为EB-5。 EB-5投资移民计划适用于所有已向美国创业公司投资或正投资至少100万美元的移民,且受资创业公司需雇佣有至少10名美国本土的全职雇员。 涉及“目标就业区”(TEA)的个人只需要投资达到50万美元,即可申请获取投资移民签证。通过向官方及符合条件的区域中心投资50万美元,移民投资者便 可以获得移民签证。除此之外,投资者还必须证明其能在I-526申请表批准之后两年之内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 EB-5计划旨在通过向移民投资者提供在美国永久居留权,以通过移民投资者提供就业机会和资本投资的方式来刺激美国经济。 EB-5计划提供了许多其他签证选项所不能提供的好处。选择利用投资移民计划的便利向美国投资50万~100万美元便可获取绿卡的个人无需满足下述要求: 不需要满足或填写其他包括语言、年龄、工作经验或教育背景等在内的任何要求 不需要靠直系亲属为您签署请愿书 不需要满足居住要求 不需要满足特定的劳动力要求 不需要进行日常管理或创办企业(如投资区域中心项目)